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申请等)申请条件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4第156号)第六条、第十条。
本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实施机关分别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地市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a)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b)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免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质量检验费及审查费。
1)材料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c)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d)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