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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和资料有哪些

发表于:2019-05-08来源:www.chempx.com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申请等)申请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4第156号)第六条、第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实施机关分别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地市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一致。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应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所有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在现场核查时直接提交给审查组,由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核对所有纸质材料及原件。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5)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a)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b)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5)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含产品检验及企业材料寄送时间)。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收费  

  依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免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质量检验费及审查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须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受理

1)材料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1)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a)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b)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c)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d)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2)需实地核查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同时,申请人应将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于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本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6、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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