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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首部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

发表于:2015-02-03来源:www.chempx.com

  根据百度搜索统计,“化妆品”这个关键字的搜索量在2012年第4季度持续下滑,而在近期有所增长,这样的增长我想很大程度可以归因于将于2013年7月11日起强制执行的欧盟首部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它之所以受到关注的原因,除了“首部”外,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信息,本文中将依据笔者的角度进行浅析。

  粗略翻看时,我将该法规(以下简称“新规”)与中国目前执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做了简单的对比。首先,对于化妆品的定义就有很大的区别:《卫生规范》中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新规”中则规定:化妆品是指施用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唇部、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和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改变外观、保护、维持良好的状态或修正身体气味的“物质”或“混合物”。另明确规定“物质”的定义为:以其天然状态获得或经生产加工过程制得的化学成分与其化合物,包括维持其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那些可以被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物质”组成的溶剂。“混合物”则定义为: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

  对比以上两个定义,不难发现在“新规”中,类似于口腔清新剂、牙膏、漱口水、私处用洗液等产品均将以“化妆品”的身份受到“新规”的监管,而在中国,目前类似产品还尚未划归为“化妆品”而受到国家药监局的监管。当然,具有消毒作用或药效的同类产品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而在禁限用物质方面,《卫生规范》中含1208个禁用物质和78个植物性禁用物质,“新规”中是1328个禁用物质。限用物质方面,《卫生规范》含73个限用物质、56个限用防腐剂、156个限用着色剂、28个限用防晒剂以及93个限用染发剂。而“新规”中为256个限用物质、57个限用防腐剂、153个限用着色剂以及28个限用防晒剂。(以上数据均以禁限用物质表格中的编号总数计数,但因编号方式,实际数字可能多于本段中所体现的数字。)

  同时,包括:纳米材料、动物福利以及标签标识在内,“新规”中有很多化妆品管理的突破和亮点。

  关于纳米材料,虽然“新规”中没有对其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要求SCCS根据纳米材料的特性在检测方法上面与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并提供指导。

  关于CMR物质,“新规”中明确的说明了,这类物质的危害性,有些并不一定会造成危害,所以部分CMR物质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并称此类物质为CMR2物质,它们经过SCCS的评估,暴露于化妆品中是安全的。同时,CMR1A或者CMR1B物质由于是食物天然产生的,所以符合食物安全的要求,如果要使用此类物质于化妆品中,SCCS必须评估其暴露于化妆品中是安全的,制作物质目录作为“新规”的附件,并且持续关注和评估此类物质。

  而“新规”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动物福利的要求。截止于2013年3月11日,欧盟将禁止所有动物实验,同时拒绝一切经过动物实验的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新规”中更明确的规定:“委员会同时应该在欧盟合作协议的框架之下,全力支持使用替代试验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的产品,以确保这类产品的出口不会受到阻碍,同时阻止和避免这些产品被第三方国家要求使用动物来做重复的试验。”这就意味着,从“新法”实施的那天开始,在欧盟国家做化妆品的动物试验是“违法”的。比起所谓“从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角度考虑无法取缔动物试验”这种貌似维护人权的说法,我更支持欧盟这种绝对的禁令,从而加速检测技术和检测水平的不断提升。

  有关“新规”的内容还有好多,因为篇幅有限,这里只能针对重点的一些问题做一些简介,如果您对“新规”中的哪些内容有兴趣,或者对“新规”有独到的看法和理解,也欢迎读者随时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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